【不正之辩】之三:信陵君窃符救赵案辩护词
本文为原创,但纯属虚构。关键词【紧急避险】。
被告人信陵君身为国家公职人员,非法勾结境外势力,纠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,称霸一方;其为姐夫平原君私利,违抗魏王之令,指使如姬盗窃兵符,假传军令,并击杀晋鄙;后又收受赵王巨额贿赂,罪行极其严重。综上,应以背叛国家罪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假传军令罪、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、故意杀人罪、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并处极刑。
——摘自《大司马剂》
尊敬的周天子:
天子犯法,与庶民同罪;但必论其罪因,方可定罪。方丙庚作为信陵君的辩护人,知其智勇双全、深明大义,因而无罪无责。
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纯属无稽之谈。信陵君为人礼贤下士,虽有食客三千,却从未作奸犯科、为非作歹,更未残害群众、有辱国体。相反,三千食客多才多艺,虽然聚于信陵君门下,但从未向信陵君提供私人服务,而常年通过各种方式为魏国作出巨大贡献,使得周围列国不敢来犯,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。信陵君与食客之间形成了友好信任的民间团体,组织松散,来去自由;信陵君只提供伙食,不发工资,尤其是侯嬴等人从未接受信陵君的钱财,除参加酒宴外没有其他往来;这种团体根本不符合黑社会组织的特征。
关于背叛国家罪、假传军令罪、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、故意杀人罪,纯属紧急避险。当时,强秦即将灭亡赵国,虽未直接进犯魏国,但众所周知,秦国一向假意“远交近攻”,其下一目标必然是魏国。根据唇亡齿寒的原理,魏国正处于亡国的紧急危险之中。为了保全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,信陵君本着牺牲小我的精神,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假传军令、盗窃印章乃至杀人等,都是为了扫除障碍,以最小的代价维护公共利益,且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。而种种行为,更是信陵君爱国的体现,从未存背叛国家之念。
关于受贿罪,纯属欲加之罪。首先,受贿是为了谋取私利,而信陵君是为了国家大义而接受赵王的封赏;其次,赵王虽然有意向把五座城邑封赏给信陵君,但信陵君从未表示接受,也未实际接受;此外,信陵君身处他国,接受他国领导的慰问,也不应依照魏国法律予以定罪。
综上,信陵君无罪。相反,万方有罪,罪在朕躬。方丙庚斗胆,指责魏王罔顾国家人民之利益,欲将以为爱国敬业、诚信友善之人定为罪人,实属妄断。
辩护人:方丙庚
赧王五十七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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